带病投保可以说是健康险拒赔的重灾区,既往症问题也成为了大家投保时不得不面对的一大烦恼。
既往症,在大家买保险时经常会出现的一个概念,不管是医疗险、重疾险还是寿险,似乎都有它的身影。
但是,对于既往症,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销售人员,似乎都不甚了解。
到底什么是既往症?哪些症状可以算作既往症?在投保时是否所有的病症都要详细告知?
到底什么是既往症?哪些症状可以算作既往症?
要知道的是,区别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保的是可保风险,而可保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该风险必须是偶然发生、不可预测的。
所谓的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者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已经可以很明显地预知风险的发生。
通俗点来讲,既往症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带病投保,而在保险合同的定义中,既往症指在首次投保等待期结束前被保险人已经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发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或者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这也是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比较认同的对于既往症的定义。
像目前已知比较常见的既往症,有慢性病,例如高血压、哮喘、冠心病等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溢血等等;以及明显的疾病症状,便血、长期头疼、反复呕吐等等。
至于一些普通的发烧感冒、已经治愈很久的疾病,就不能算作既往症的范围之内了。
总之大家多加注意,避免踩雷,投保时该如实告知的还是要如实告知。
投保时是否所有的病症都要详细告知?
对于保险公司框定的条款内容,其实一直是存在着争议的。
例如上述对于既往症定义中的第三点,究竟什么才能算作“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呢?
由此产生的歧义问题,诉至法院的并不少,有判决被保险人胜诉的,也有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的。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问到的,才需要如实告知,而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可以不用告知。
不过实际情形中,大多数的保险销售人员都是应付了事,并未在投保人投保时进行详细的健康问询。
当然,作为投保人的我们,还是要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总之,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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